湖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關于取消建筑行業勞保基金與增加社會保險費有關事項的通知
湘建價〔2016〕134號
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建委、規劃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廢止建筑行業勞保基金統籌管理制度的通知》(湘政辦發〔2016〕51號)規定,現就取消建筑行業勞保基金后增加社會保險費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取消《湖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湖南省建設工程計價辦法〉及〈湖南省建設工程消耗量標準〉的通知》(湘建價〔2014〕113號)、《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關于增值稅條件下計費程序和計費標準的規定>及<關于增值稅條件下材料價格發布與使用的規定>的通知》(湘建價〔2016〕72號)文件中的“養老保險費”、“養老保險金(勞保基金)”的計價規定及相關的說明與解釋。
二、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的通知》(建標〔2013〕44號)規定,在工程造價的規費欄目中增列 “社會保險費”項目。
1.“社會保險費”包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
2.一般計稅法其“社會保險費” 以建安造價(扣除規費)為基數計算;簡易計稅法其“社會保險費”以稅前造價(扣除規費)為基數計算。費率標準為3.18%。
3. “社會保險費” 應按規定足額計取,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各企業應對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管理,專項使用,確保及時足額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
三、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廢止建筑行業勞保基金統籌管理制度〉的通知》(湘政辦發〔2016〕51號)要求,2016年7月1日前已開工項目欠繳的勞保基金,由項目建設單位直接撥付給施工企業,用于繳納社會保險費。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6年7月28日